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宿舍规范化管理,创建安全、有序、文明、卫生、和谐的宿舍生活环境,维护广大在校我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培养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宿舍管理以学生为本,坚持人性化与规范化、教育与管理、自我约束与制度规范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我院应当自觉服从和主动配合各职能部门和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我院。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五条 我院入学注册后,应当按学校宿舍分配方案入住指定房间,未经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和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调整床位;确需调整的,由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报后勤管理部批准后再行调整;假期因科研需要留校住宿的,需根据学校假期安排,经个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和后勤管理部审批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六条 我院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走读)。如因特殊情况申请校外住宿(走读),须按照《太原科技大学我院校外住宿(走读)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各培养单位严格审核,并组织学生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章 安全文明卫生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与我院共建优良住宿环境,在宿舍区域内,我院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讲文明、讲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豁达宽容;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对违纪违规行为加以劝导或举报。
第八条 我院应自觉树立安全、文明、卫生意识。每个宿舍须设寝室长一名,宿舍人员自觉接受寝室长管理;寝室长负责安排卫生轮值人员,每位成员均有保持良好宿舍环境卫生、轮流值日的责任。
第九条 我院应爱护宿舍用品及生活服务设施,入住学生只能使用规定物品,不能转借私调,不得搬出室外;丢失或损坏公寓设施的,由责任人按价赔偿,若无人承担责任,则全室人员共同负责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严禁私自装修、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第十条 我院应遵守作息制度和公共秩序,按时起床、就寝,不在楼内做各类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事情;夜间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到寝室,确有特殊情况应主动在楼管值班室说明情况并登记,征得批准后方可进入,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时,应主动配合;夜间擅自外宿不归者,后果与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校内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楼管值班室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严禁留宿来访者,来访人员必须于晚11点前离开,否则视为留宿;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异性和校外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学生宿舍,如因公务需要进入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禁止转让、出租宿舍内的空床位。
第十二条 我院应养成就寝、离寝时随手锁门、关窗的良好习惯;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现金、银行卡、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以及学习和生活用品;如发现形迹可疑者,有盘问和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发现刑事、治安等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武装保卫部和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三条 我院严禁带入、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在楼内使用明火,或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在宿舍内抽烟;严禁在楼内焚烧各类物品。
第十四条 我院严禁带入、储藏或使用违章电器(如功率转换插座、热得快、电炉、电熨斗、吹风机、电热毯、电热杯、电饭锅等以发热为原理的不安全电器,电动自行车电瓶等),严禁私拉电线、网线。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我院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在楼宇内外张贴各类布告、广告、通知等;不得在宿舍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起哄;严格禁止学生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或携带任何酒品、各种赌具进入公寓;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管制刀具和其他物品,禁止打架斗殴。
第四章 评优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组织开展宿舍安全卫生文明文化创建工作,与学生合力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鼓励并支持以多种形式开展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对取得明显成效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培养单位、我院自我管理组织成立宿舍检查组,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参照评比细则进行安全文明卫生评比,优秀寝室授予“我院文明寝室”称号,连续多次评比为“优”的宿舍,授予“我院标兵寝室”称号,对宿舍成员予以表彰;不合格的寝室将记名通报,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连续三次不合格的宿舍,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宿舍检查及评比结果在金沙集团1862cc成色网站公示,并作为我院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我院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太原科技大学我院违纪处分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一经发现我院公寓内的以下行为,由培养单位向当事人下达书面警示;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私自调换床位的;
2.无故晚归的;
3.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私自移动、搬出家具、桌椅等造成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5.因个人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6.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日常宿舍卫生抽查中不合格的,在复查时再次不合格的;
8.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一经发现我院公寓内的以下行为,由培养单位向当事人下达通报批评;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学期内收到书面警示仍不整改的;
2.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或在他人宿舍内滞留不归的;
3.私自带领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的;
4.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行安全、文明、卫生检查的;
5.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6.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7.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并且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8.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9.未经批准私自更换门锁或私自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10.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11.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2.私拉电线、网线的;
13.从事收购、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
14.向公寓楼外投掷物品,在楼内外墙壁乱写、乱画、乱张贴等不文明行为的;
15.在公寓内无理取闹,参与起哄的;
16.无故晚归,且态度恶劣的;
17.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下情况,一经发现,除没收相关违禁物品外,由各培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报请我院违纪处分委员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记入个人档案,并取消当年各类奖学金评定、评先选优资格;因违规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需承担法律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学期内收到通报批评仍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
2.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妨碍工作的;
3.转让和出租宿舍内空床位的;
4.带入或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或易燃易爆物品的;
5.在宿舍内存放各类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仿 真 枪等的;
6.在公寓内参与赌博或给赌博者提供赌具或场所的;
7.在公寓内酗酒,或酒后滋事的;
8.在公寓内无理取闹,带头起哄的;
9.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
10.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损坏等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后勤管理部、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与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条款合并执行,如遇与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相抵触,或与宿舍客观条件变化不相符等情况,学校将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及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