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培养质量,调动我院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我院创新实践能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我院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我院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我院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我院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脱产学习、档案已转至金沙集团1862cc成色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我院,在学制年限内应聘学校相应岗位,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
第三条 我院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我院培养规律,对学校的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我院“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与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根据“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保证“三助一辅”岗位提供与培养需求相适应,并建立完善的指导与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其在我院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助学助困等方面的多重作用。
第五条 我院“三助一辅”工作实行金沙集团1862cc成色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工作机制。由金沙集团1862cc成色统筹相关经费使用与酬金发放。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由用人部门具体负责我院“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培训和考核管理。各用人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一辅”的管理,并为每个岗位聘用人员安排指导老师做好帮带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我院须思想品德优,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学有余力。我院申请“三助一辅”岗位,须经其导师同意,而且能够保证完成我院培养计划。
第八条 我院助研岗位由各学院导师或课题组提供,依据我院参与导师课题任务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需求进行设置。
第九条 我院助教岗位一般由各学院设置,总岗位数按照在校全日制我院总人数的3%确定当年设置指标。承担学校和学院我院、本科生的各类基础课的课业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的阅卷、登分等教学辅助工作。原则上我院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条 我院助管岗位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设置,总岗位数按照在校全日制我院总人数的4%确定当年岗位设置指标,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我院优先录用。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和临时助管两种,固定岗根据各单位用人需求核定岗位,优先考虑有教工岗位空缺部门的设置需求;临时岗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报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审批后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我院学生辅导员岗位根据各学院辅导员配备情况设定,总岗位数按照在校全日制我院总人数的1%确定当年岗位设置指标。承担各学院专职辅导员助理工作,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团建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学校根据各学院需求核定岗位,优先考虑有辅导员岗位空缺学院的设置需求。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和选聘工作一般于每年9月进行,岗位聘期为一年。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负责全过程管理;助教岗位由各学院上报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后核定发布;助管岗位由各部门上报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核定后公布;从事我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生辅导员由各学院上报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核定后公布,从事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生辅导员由各学院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统一核定后报金沙集团1862cc成色。
第十三条 我院担任助研工作的同时,可以申请助教、助管或学生辅导员岗位;助教、助管或学生辅导员岗位只能担任其中一项,不得同时担任。
第十四条 我院申请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需征求导师同意后由各学院审批;导师应当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我院参与“三助一辅”工作。
第十五条 我院担任助教、助管或学生辅导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正常学习科研工作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十六条 我院“三助一辅”岗位一般按月考核,考核结果由用人部门汇总后报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备案并发放薪酬。学校每年对表现优秀的助管、助教、学生辅导员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学年不得申请助管、助教和学生辅导员岗位。
第四章 岗位酬金标准与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学校从当年我院学费中提取4%-6%设立我院“三助一辅”工作专项经费,由金沙集团1862cc成色统筹管理,用于我院担任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工作酬金;导师和课题组应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我院担任助研工作的酬金。
第十八条 我院担任助研酬金标准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助研费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的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十九条 我院担任助教,岗位工作酬金为16元/学时,封顶工作量30学时/月,每年按照8个月发放,由用人部门按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核定酬金。
第二十条 我院担任助管,固定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平均15小时/周,岗位酬金满勤为500元/月,每年按照9个月发放,非满勤学生酬金由用人部门依据具体出勤情况核定。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时间原则上平均15小时/周,岗位酬金为600元/月,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具体发放酬金由用人部门依据工作业绩核定。
第二十二条 临时助管岗位的酬金标准为16元/小时。
第二十三条 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设岗部门每月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业绩核定津贴后报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审核,由计划财经部负责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我院担任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依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科技大学我院“助管”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其他相关管理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沙集团1862cc成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