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我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14〕10号)
作者:金沙集团1862cc 时间:2023-03-22 点击数:
为了鼓励我院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并保证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我院基本生活需要,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我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院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晋财教[2013]78号)、山西省《我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院普通奖学金调整为我院国家助学金。结合金沙集团1862cc成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享受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二、我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我院,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三、我院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
(一)博士我院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10000元/年·生;
(二)硕士我院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6000元/年·生。
四、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审核与发放:
学校审核结束后,从新生具有正式学籍起,由财务处统一分十个月(7、8月除外)存入符合发放资格的我院本人的我院国家助学金银行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我院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境)、中止学业、停学、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暂停对其发放我院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再行发放我院国家助学金。我院因各种原因自动退学、转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我院国家助学金。
(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学校批准的下个月起,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六、按期毕业的我院其国家助学金发放到规定学制结束的月份为止,提前或延期毕业的我院均不再享受以后(提前期或延长期)的我院国家助学金。
七、本办法从2014年9月起施行,由我院学院负责解释。